“對此意外,洪生認為是洪姓教師未確實指導他操作方法與安全工作守則,也未提供護目鏡給他配戴,致他被彈起的雕刻刀刺瞎左眼,洪師違反工作管理辦法,刑事部分已判洪師有過失刑責;民事部分洪師也有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要求洪師賠償他包括醫療、看護、義眼裝設、精神撫慰等費用共409萬餘元。" 截自〈南部〉工藝課刺瞎眼 學生應提國賠 , 自由時報 2006/11/20
現今教學環境中潛藏各種風險,上述案例只是其中之一,且在家長求償意識抬頭,一個疏忽造成的意外就可能造成極高額的賠償金。我們與泰安產物保險合作的教師御守保險計劃,保障教職員因執行職務之疏失或過失而造成學員受有體傷甚至死亡時,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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